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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同时具备: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四个要素。因产品图案经过出售已...
要求同时具备: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四个要素。因产品图案经过出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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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同时具备: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四个要素。因产品图案经过出售已经公开,失去了商业秘密的要件,因此已出售的产品图案不是商业密秘。
(第219条),是指以、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并未对如何约定保守条款、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代价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由于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行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为此,原劳动部在劳部发〔1996〕355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二部分中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条款事项时,可以约定在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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