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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出让的程序及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熟化问题》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土地出让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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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辟谣】 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答:可以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现有建筑物应当同时抵押。抵押人不共同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视为共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就具有依法开发土地、建造建筑物的权利。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进行拍卖。 【提醒】 问:建设用地使用权什么时候设立?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义务的合同。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梁某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适合开发的建设用地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梁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并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明显过高,依法应当调整。梁某主张的损失无充分证据证实,其虽确实存在运营及融资成本,但考虑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并未过份高于或低于其实际损失,故对其要求另行支付利息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一、解除梁某与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建设土地出让合同国土局违约情形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梁某定金238.134万元;三、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返还梁某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76.268万元;三、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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