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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的对外效力:对外担保的总额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如下:《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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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资产保证自己,对公司获得融资非常有利,所以这种保证是有利的。但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可能会影响公司资产,变相影响股东的相应利益。因此,《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满足的条件。法律不禁止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必须根据公司章程进行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符合下面几点:1、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2、不得突破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3、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在决议表决时不得参加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公司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必须由公司章程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作出的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根据《公司法》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是对于一人公司而言,并没有设置相应的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因此公司法第16条关于担保能力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一人有限公司。在一人有限公司中,由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无法形成股东会及股东会决议,且唯一的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和决策权。因此,只要公司章程不禁止,股东个人同意后公司就应该具备对外担保的能力。故作为债权人,只要审核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中是否有对外担保的特殊规定,如果没有,则债权人对担保的合理期待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超出这个范围的担保则是无效的。 因为,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单个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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