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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超出这个范围的担保则是无效的。因为,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并产生新的公司人格——分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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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发担保函的,证明签署人自愿为某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时,需要按担保函的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担保责任的承担有如下情形: 1、作为一般保证担保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担保的效力是多方面的,但其基本是两方面的。其一是在担保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效力,这是担保的基本效力,属于担保的内部关系。其二是在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担保权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效力,这是担保的附随效力,属于担保的外部关系。一般说来,担保的效力可分为以下三方面说明。(一)担保对于担保权人的效力 担保对于担保权人的效力主要就是担保权人取得担保权。 担保权是为担保主权利而存在的从权利。担保权人享有担保权,因而其于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担保权,以保障其债权受偿。当然,由于担保权的标的不同,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以保障其债权受偿的方式和程序,也有所不同。例如,在人的担保,于一定条件下,担保权人得直接请求担保人清偿;而在物的担保,担保权人一般是于一定的条件下从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二)担保对于担保人的效力 担保对于担保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担保人负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担保义务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以一定方式清偿担保权人的债权的义务。担保义务又称为担保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在不同的担保中,表现不同。例如,在人的担保,担保责任为一种人的责任,即担保人于一定条件下须以自己的财产向担保权人清偿其债权;而在物的担保,担保责任为物的责任,即担保人须以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的价值清偿担保权人的债权。(三)担保对被担保人的效力 担保对于被担保人的效力主要有二。其一,担保并不减轻或者削弱被担保人的义务。担保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是对主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因而于担保成立后,被担保人即主债务人的债务并不会因担保的设定而减轻或削弱,被担保人仍应向债权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其二,于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担保人返还的义务。担保人为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其向担保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因此,被担保人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负有向担保人偿还的义务。于担保人向其行使求偿权时,被担保人自应就担保人代其清偿的债权额向担保人偿还之。
根据《公司法》和司法说明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保证的总额和个别投资或保证的金额有限,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定金规定的股东或受定金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定金规定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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