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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主要的...
劳动争议起诉书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x。地址:x。被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址。原告不服****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仲字(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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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诉状按正常的民事起诉状的要求进行书写即可。根据规定,如果劳动者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主要的包含以下的内容即可: 1、原告的身份信息; 2、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3、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内容; 4、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另外,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同时,应向法院提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证据材料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起诉状范本 原告:法定代表人………,任社长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3月22日生,住……组。 原告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仲字(2008)第**号、(2009)第**号裁决书,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仲字(2008)第**号、(2009)第**号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28日,被告到原告物流部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对被告十分信任,不久就任命被告为物流部负责人。但被告很快对工作开始表现出极不负责的态度,所负责的物流部其它工作人员工作多次出现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被告本人也频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008年中,原告与北京中瑞荣国际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公司物流业务全部转让给对方,物流部所有人员以自愿为原则与北京中瑞荣国际机械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被告工作一贯的不负责任,北京中瑞荣国际机械有限公司不愿意接收被告,为此原告通知被告,尽早安排重新择业。被告为此十分不满,2008年10月10日向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等,此时被告尚未离职,被告申诉后更加消极应付此后的工作,发动其它员工到劳动局申诉,期间甚至发生物流部员工罢工的事件,物流部工作几近瘫痪。原告为此依据公司规章制度,2008年10月24日决定对被告开除处理,并公示全公司。2008年10月27日,被告又向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原告支付违反解除合同赔偿金。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合并审理。2008年11月25日,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京顺劳仲字(2008)第2528号、(2009)第0004号裁决书。 原告认为,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示公正,理由如下: 一、原告对被告开除处理,理由充分、程序合法。 依据原告公司《公司规定》第八章“员工奖惩细则”,公司对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中有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主要有:2006年9月9日,被告在工作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车辆倒车时整车轮胎倾倒地上,给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2008年2月5日与公司合作企业北京中瑞荣国际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打架,造成极坏影响;2008年10月份未按照正常工作流程向公司办公室移送报表;2008年10月,公司为工作需要,安排被告上夜班,但被告拒绝服从安排;此外,被告还煽动其他职工闹事,甚至罢工,种种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被告无法否认。因此,原告对被告作出开除处罚不违反劳动法律规范,不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请求法院进行调查,纠正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错误裁决。 二、被告在职期间,没有加班未付加班费或未补休的情况。 按照公司考勤表,被告在2008年7月至10月间,出勤时间均不足20个工作日,个别月份不足10天,且出勤期间并未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此外,物流部系特殊工作部门,工作性质和考勤内容教其他员工不同,被告在尚未完成份内工作的情况下要求所谓的加班费,没有任何依据,实属无理!但仲裁机关却裁决令原告支付其加班费412元,这种武断裁决显失公正,不能令原告信服。 三、原告未克扣、拖欠被告工资。 1、2008年8月26日至9月25日期间,被告因为未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公司在发放工资时扣除了其运输车次部分津贴650元,这种扣费是依据本公司制度不违反相关劳动规范,顺义区仲裁委员会认定“克扣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被开除后,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领取工资。故原告不应承担25%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结果显失公正。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外资企业,始终遵行国内劳动法律规范自觉承担纳税等义务,对被告的处理出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并未超出劳动法规范尺度。原告认为,在承担义务的同时,我们也应当享受劳动法赋予的权利,享受在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的权利。 顺义区人民法院 200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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