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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如下: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
一、什么是先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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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下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因而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抛弃可分为预先抛弃和事后抛弃两种。
一、什么叫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二、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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