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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地方法院无司法解释权,也就是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权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包括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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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因房屋已被拆除,乙与丙的事实上买卖产权证的行为如何认识?答:国家的证书不得买卖.产权证是权利的记载凭证,不是可买卖的标的物.标的物是产权证项下记载的房屋.2、在买卖标的物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乙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答:标的物是合同的最主要条款,而本案没有买卖的标的物.所以合同不成立.3、现丙起诉甲、乙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争议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因买卖标的物已不存在,丙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该案应如何处理?答:丙要求履行买卖合同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丙应当返还乙的购房款,有损失的按过错分担。
司法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承认了认购书、意向书等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一旦开发商或购房者拒不依约签署正式,另一方可就房价涨跌提出相应索赔,而不仅仅局限于以往的赔偿。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对恶意预约人可以相应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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