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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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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修编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纲要或者修编方案。修编后的规划,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调整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送调整方案,经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实施。补充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建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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