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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应当同时适用《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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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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