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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您要满足如下条件:1、申请低保救助的人员须具有本区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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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规定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社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或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社会困难户。
具体调整标准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由原来的680元/月调整为870元/月,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7元/小时;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16个区县由原来的560元/月调整为750元/月,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5元/小时;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秀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彭水自治县15个县(自治县)由原来的520元/月调整为710元/月,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1元/小时。
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电[2008]16号)精神,为应对物价上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执行《天津市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试行办法》,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救助对象发放物价补贴。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45元。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区县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上调10元。同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也由目前每人每月125元,调整为135元。 四、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低保金;从文件下发之日起申请享受低保的人员,按新标准执行。 此次调整标准所增加的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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