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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确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天津市将对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村民,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给予基天津生活帮助。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计算是以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计算公式为:居、村民家庭月(年)人均收入等于家庭月(年)收入(纯收入)除以家庭人口。家庭人口的计算,是以户口簿和实际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口为准。天津着既保障基天津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除在校学生(完成9年义务教育直接进入高一级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无工资收入的在校学生)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或村民无正当理由不劳动)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其收入。农业、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其收入的计算,由各区县民政局依据城镇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核定。今年天津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镇居民每月平均241元,农村年人均864元至1440元,依所在区县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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