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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1、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提前失去法律效力而不再执行的一种法律后果。 2、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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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2.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 (一)约定情形,《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通知解除的约定情形。 (二)法定情形,《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应当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就是合同的约定解除。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且可以产生当事人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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