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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即鉴定机构是否是合法成立的,有无合法有效的执业许可执照,鉴定机构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对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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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由两人以上作出。《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据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单独一个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例如在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公安机关经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鉴定后,作出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但经审查,由于该结论是由公安机关的一名法医单人作出的,属程序违法,因此该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审查鉴定文书上是否有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鉴定文书要有鉴定人的姓名、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资格、签名”。“鉴定文书正文使用打印文稿,并在首页唯一性编号上加盖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内页纸张两页以上的,应当在内页纸张正面右侧边缘中部骑缝加盖鉴定专用章”。《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定,“鉴定文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注明,并加盖鉴定专用章”。据此,如果鉴定人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而只是署名的,或者没有加盖鉴定专用章的,那么该鉴定结论就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样在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的伤情经另一个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轻伤。但经审查,由于作出该鉴定结论的两名鉴定人在作出鉴定后并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而是采用了署名的方式(即在鉴定书上的鉴定人部位打印出这两个鉴定人的姓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因此法院据此对该份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工伤复查鉴定改变结论,按照重新鉴定的伤残级别进行相应的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主要是以下三点:鉴定材料来源是否真实;鉴定过程与鉴定方法是否真实;鉴定结论与鉴定要求是否真实。(一)对鉴定材料的审查: 1、鉴定材料的发现、提取、固定和保全的具体方法是否科学、可行; 2、鉴定材料的提取部位是否准确; 3、鉴定材料在储存、运送和保管过程中是否损坏或者污染; 4、鉴定材料有无变形、缺损、掉包或加工。(二)对鉴定过程及方法的审查:1、鉴定人所适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有无可能导致检测数据失实的落后淘汰设备;2、采取的方法和技术方案是否科学,检测数据的观察、记录是否真实可靠;3、评判依据是否标准,符合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和行业规定。(三)对鉴定结论的审查:1、鉴定结论的分析论证是否充分、合理;2、论证与结论之间是否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3、鉴定结论与被检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纠纷人身损害鉴定分析中,并未论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6条所规定的导致关节功能障碍的任何一种情形,却根据第26条之规定,在结论中得出了轻伤的结论,分析与结论之间显然缺乏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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