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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下列材料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五)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委托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六)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再次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并及时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当时是实事求是、按合法程序进行鉴定,被鉴定人确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那么相关部门就不能收回,或者说不能随意改变鉴定结论。否则,由此导致当事人不能办理病退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办理病退的四个条件:(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2)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3)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本人申请。所以说如果刘先生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那么他就可以申请办理病退。
1、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必须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的1年内即使工伤职工的伤情有变化也不能申请复查鉴定。必须在一年后。 2、复查鉴定起因是权利人认为工伤职工伤情有变化。 3、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任何一方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不受其他任何一方权利限制,是各自相对独立的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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