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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陶先生的父亲是本市某公司的股东。陶父因病过世后,陶先生要求继承父亲的股东身份,但其父所在公司认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只能继承股份不能获得股东身份权。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陶先生的父亲2003年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创立了上海某有限公司,陶父为法定代表人。去年1月,陶父因病去世,当陶先生要求继承父亲的股东身份时,遭到公司的拒绝。同年8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把相关公司章程修改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其股份财产权益,但不一定能获得股东身份权等。陶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应是全面概括的继承,包括股东身份。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于日前被二中院驳回。□卢晓华 法官说法? 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司法》: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股东资格继承纠纷发生后修改章程的,不属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陶先生是在该法实施后才起诉到法院的,应适用修改过的公司法。
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相关法律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继承人继承后变更公司章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司其他股东可以收购股份。
继承方式: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联系公证处做继承公证后并按公证内容分遗产;有争议或无法提供继承所需材料的,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继承遗产。继承份额:有遗嘱的,按有效遗嘱,无遗嘱的,由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关于法定继承的份额,可由继承人可协商,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分,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多分。 因为是香港人,身份证明需要办理公证手续,有外文的,需要提供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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