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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可以通过询问售房者、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等方式,确定房屋是否有居住权。 居住权实质上将房屋产权与使用权主体进行了划分,房屋产权人拥有对...
永久居住权房屋拆迁处理方法如下:1、居住权人无权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部分补偿明显是给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2、居住权人有权获得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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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确定房东有无永久居住权可以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居住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自登记时设立。
一、房屋产权与永久居住权有什么区别 房产永久使用权跟产权的区别是: 1、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房屋权益的总和,包括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2、房产永久使用权指对房屋享有的使用的权利,使用权人没有对房屋进行处分的权利。 二、居住权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房子的产权人对房子肯定是有居住权的,但作为产权人来讲,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财产,如果产权人把房子的居住权租赁给了其他人,那承租人才是真正的居住权人,所以说居住权和产权有的时候是分开的。
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征收房屋可分为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两类。其中,非居住房屋的认定较为复杂,具体认定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如果房屋最初被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则属于非居住房屋。 (2)如果公房承租人与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并建立了租赁关系,则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如果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则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实际用作职工或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如果房屋最初被认定为居住房屋,经过上海市或区房管部门批准改变为非居住用途(俗称“居改非”),则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之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也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未经上海市或区房管部门批准“居改非”的,则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此外,市、区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市、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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