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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 2.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人的特别权利。 3.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
我来为您解答现在一般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什么呢这个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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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实现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1、必须投保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 被保险财产损失由第三方造成; 3、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且在保险期间; 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责任。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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