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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5)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无效;(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挥、强迫冒险经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1、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2、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2、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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