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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何计算

2021-11-15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如下: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标定地价的60%收取。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西郊新村等五家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转让商品房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标定地价的10%收取。购房改房后,以市场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部分进入市场时,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三、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照申请转让手续之日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取得的,按照申请转让手续之日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者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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