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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中需要注意质保金吗

2021-10-20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约定,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理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的资金。质量保证金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逾期未支付时,通常应适用于工程合同中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在当前工程施工行业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单独约定高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来讲并不太现实。以前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约比例通常不超过结算总额的5%,但2017年7月1日新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方法规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约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约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格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承包方用银行保证书代替保证金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格结算总额的3%。

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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