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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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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体条款如下:(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2)竞业限制的区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区域应以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区域为限;(3)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4)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于协议的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大大缩小,甚至失业,因此有必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用人单位可以在实践中与劳动者协商确定。(5)违约责任: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一、用人单位应给予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争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基本要素。一般来说,补偿费的标准应该与员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相同。1、使用者和负有保守使用者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争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由此约定。2、竞争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竞争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三、竞争限制合同应明确竞争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区范围。四、竞争限制协议应书面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争禁止义务的时间。限制蝴蝶的具体业务范围、地区范围、补偿金额、支付方法等。五.单位确实要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六、竞争限制的义务主体应限制在接触、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有普通技能未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竞争禁止协议原则上无效。
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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