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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应当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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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年限也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只要建立的劳动关系,不论是否签订的劳动合同,都受到同等的保护。 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工作年限也是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在上述说明中,从建立劳动关系其第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这里值得一说的是,用人单位愿意签订而劳动者拒绝的,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而在12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第十三个月视为按前十二个月的约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就不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职工个人自参加工作,办理正式招工手续,至本单位(或本地区,或调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单位)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时,其间劳动部门承认的连续工龄,称之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纳年限.在未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的连续工龄以及在当地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的企业单位连续工龄都基本上属于视缴费年限.在科研单位(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年限,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被认可为视同年限,但是,在转移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异地转移,从事业单位改变为企业单位的也要办理手续,并根据规定由当地财政缴纳一些保险费给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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