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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对个人、单位、其他组织的房屋进行征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法定条件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必须是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征收。也就是说,虽然是公共利益项目,但可以不对房屋征收,可以绕开的,就不能进行房屋征收。 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公共利益首先是公共,公共,其一般情况是不特定的人或者是多数人,利益,一般与价值关联,其判断主观属性很强,弹性很大。很多地方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收但实质上是进行商业开发也是比较普遍的。 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所谓的公共利益,首先是指基于国防、外交;其次指修建是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次之,是为了事实科教文卫等项目建设的需要;最后,为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也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只要在房屋征收中公平公正、阳光操作,核心是补偿到位,即需要有多种补偿方式能够让被征收人解决和改善实居住问题,而不是要被征收人再拿出养老的钱贴进来买房子,甚至拆迁后就要负债过紧日子。政府是为民拆迁还是括民拆迁,因为拆迁各户人家情况不同,有些貌视公平的事你放到一户钉子户身上他们人家确有为难,只能被迫当了钉子户,比如一家被拆迁户三间平房加上一个院落给已成家立业弟兄俩个住,能满足实际居住。现在拆迁,人家要两套房分开住但没钱贴,实际上这要求既合理又不合理,你想分一套楼房给两家住肯定不方便,大面积的肯定还要贴钱,分两个小户人家满意但就是拿不出钱贴,你要人家怎么?如果政府对这种情况如有廉租房就能解决这矛盾,但政府就是没有这样的房子,要强制人家搬迁当然会变成强制难题呀。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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