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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证券...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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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一),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二)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三)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所界定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四)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或者行使总经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的负责人。(五)内部董事,是指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证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事。
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二)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三)持有证券5%以上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四)变更名称;(五)发生合并、分立;(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损害或客户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追究其责任。证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经理层人员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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