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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鉴定机构确定检查,鉴定完毕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应当得到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
根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警机关在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时可以暂时扣留车辆,扣留期限一般为20天,经交警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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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1、一般情况 调查结束之日起30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调查结束之日起(申请重新鉴定的)55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有异议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期限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2、特殊情况: 调查结束之日起70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6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调查结束之日起(申请重新鉴定的)135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6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有异议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期限6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一般情况、有异议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对于交通事故车辆的扣押分两种情况;调查结束之日起(申请重新鉴定的)135天(3日内委托、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调查结束之日起30天(3日内委托、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鉴定期限60日、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特殊情况、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调查结束之日起70天(3日内委托、有异议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期限不超过20日、鉴定期限不超过6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鉴定期限不超过20日、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鉴定期限不超过60日;调查结束之日起(申请重新鉴定的)55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20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如果交警需要收集交通事故后的证据,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扣留车辆后,将出具扣留物品清单,由扣留物品人员保留,扣留车辆的期限有不同的规定:1。确定检查鉴定结论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扣留车辆的当事人领取车辆。2、交通事故有逃逸行为或者通知当事人30天内未收到的,当事人3个月后仍未处理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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