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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禁毒办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 乡镇、街道禁毒办对吸毒人员提出分级分类管控意见,为主落实管控措施。 公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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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没吸毒,却被纳入吸毒人员动态管理的,当事人可向登记机关进行申诉。《公安部关于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信息能否作为认定吸毒史证据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2]1号浙江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信息是否能作为认定吸毒史证据问题的请示》(浙公请[2012]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后,应当询问、核实其身份、吸毒史等情况,并在询问笔录中载明。吸毒人员对公安机关动态管控数据库中的身份、吸毒史等信息真实性无异议的,办案部门可以打印并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作为证据使用;吸毒人员有异议的,办案部门应当向原查处地公安机关调取吸毒史处理决定原件或者重新加盖原查处地公安机关印章的复印件。公安部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一、人户分离,居无定所,帮教管控无法到位。吸毒人员为了掩饰其吸毒行为,常常行踪不定,居无定所。人在户不在的,不易纳入社区与派出所的视线;户在人不在的,帮教措施不可能到位。如辖区现有涉毒人员38名,就有13名人员常年人户分离,有的甚至连户籍地的房子也已拆迁或卖掉好几年。一些被帮教对象在外地打工,帮教和尿检都存在很大困难。帮教人员难以找到吸毒者本人,其家人有时也不知其去向。 二、行政处罚与戒毒释放后管控信息衔接不及时。公安机关在抓获吸食新型毒品的违法人员时一般采取罚款和拘留处理,但没有及时通知被抓获人员的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吸毒人员的家属也不会向派出所和社区报告,吸毒人员本人更不会主动报告,使社区对对这些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管理信息失控。劳教、强戒、劳改释放回来的戒毒人员也同样存在帮教衔接不上,导致的失控漏管问题。 三、社区戒毒缺乏强制约束力,帮教管控流于形式。在《禁毒法》实施后,社区戒毒的工作任务更艰巨了,相对于公安派出所的威慑力而言,街道、社区在帮教管控上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对涉毒人员的尿检工作,难度更大。 四、社会歧视就业难,回归社会困难重重。社会公众对吸毒者有着极端的戒备和歧视心理,认为“一朝吸毒,终生难戒”,吸毒是引发犯罪的根源,吸毒者无药可救。就业单位也不愿意接纳吸毒人员,认为吸毒人员一是文化程度低,缺乏基本的工作技能,无法规范管理;二是吸毒人员一旦复吸,需要有大量金钱去交易,会对企业的财产造成隐患。因此,许多吸毒者希望有份工作的想法落空,失去家庭和朋友的关怀,遭到社会的唾弃,丧失了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从而自暴自弃,再次与毒为友。
1.对呼吸道粘膜产生炎症刺激:如醛类、氮氧化物、烯烃类。2.对细胞产生毒性作用:如腈类、胺类、重金属元素。3.使人产生成瘾作用:如尼古丁等生物碱。4.对人体具有致癌作用:如多环芳烃的苯并芘以及镉、二甲基亚硝胺、β-萘胺等。5.对人体具有促癌作用:如酚类化合物。6.使红血球失去荷氧能力:如一氧化碳。评价烟草的有害物质含量通常采用“烟焦油和一氧化碳”,要求每支烟产生的烟焦油在15毫克以下,市场上的烟实测超过数倍。按一天吸烟20支,其中四分之一吸入体内计算,吸烟者每天吸入的烟焦油量约为120~200毫克。烟焦油中的有害物质联合作用是人类癌症的一大威胁。组成烟焦油的多种致癌物质,当吸入的量达到一定水平就是致癌的引发剂(initiator),促癌剂和协同致癌剂又能加速致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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