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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走访,确保不遗不漏。由村(社区)和街道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上门走访,重点了解该吸毒人员的家庭情况、是否有情绪反常现象和复吸的迹象等;...
县(市、区)禁毒办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 乡镇、街道禁毒办对吸毒人员提出分级分类管控意见,为主落实管控措施。 公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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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1、有吸毒史的话是无法随意取消管控的,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检查,三年内未再吸食毒品,就可以申请取消动态管控。 2、《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登记自愿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以及吸食毒品类型、戒毒期限等信息,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对自愿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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