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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不一定要书面形式.只要双方承认,口头合同同样有效. 2.村委会拿到赔偿款后,先要赔偿被占地农户未来5年的收益.标准按这些农户前三年平均收益乘以5计算. 3.剩下的钱村委会首先应当考虑用于发展副业,安排失去土地的人就业. 不能发展副业的,也可以考虑待其他农户合同到期后,重新分配土地.如果这样,由于人平均耕地的减少,全村农民都都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失去土地的农民要求自谋职业的,可以给他们一定的就业补偿金,让他们自谋职业.不再分地和安排就业. 4.村里耕地的减少,对村集体也是一个损失.村委会留下10%补偿款也不过分. 5.以上我说的只是一些法律原则.各村具体情况不同.具体方案,应当由该村村民代表讨论决定.1:3:6的分配方案我看比较合理.
1、土地不允许买卖,买卖土地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2、买卖土地,实质上买卖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而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所以买卖土地行为是违法的。3、就所介绍案情分析,本案实质上并不是买卖土地,本案在实质上应当是自愿交回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本案没有这一程序,没有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因此交回承包地行为违法。同时,发包方(村委会)收回承包地后,建设了办公楼,这属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了土地的用途,也是违法的,因此,不管是土地买卖行为,还是自愿交回土地行为,还是集体收回土地行为,都是违法的。这样,权利人就可以依法再要回土地。4、要回土地的具体方式可以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无效,返还承包地,也可以同时向当地国土资源局、规划主管部门书面请求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定职责。两个程序同时进行,效果可能会更好些。5、至于低保问题,村委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因你讲的问题信息有限,我笼统的回答下, 第一、关于合同的效力的问题,可以诉请法院确定;合同效力被确定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基于合同请求赔偿等。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国土资源厅是土地管理机构,有权收回土地要求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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