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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算加班。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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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度,即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这是标准工时。 但是,由于生产、工作等需要,用工单位在征得工会同意的前提下须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 但是加班也不是无限制的延长工作时间,用工单位要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适当延长一至三小时。
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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