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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根据《公司法》第...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 1、会议召集人无召集资格; 2、会议未通知或公告到相应人员; 3、表决不通过或无表决权的参会人员通过的决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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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公司法的角度去讲: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是有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具体地讲,股东会的职权有: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身份不同 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投资者,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属于公司的管理者。股东会是公司里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管理作出实质性的决策,董事会是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 2、产生要素不同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董事则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3、确定条件不同 股东是只要参加某个公司的利益销售就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而董事要拥有这个公司或企业的大型投资者董事会的职权。
原告要求确认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的,应当列为被告。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其他具有原告资格的人以同样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的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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