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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违法的,而且这种做法也往往会弄巧成拙。劳动法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
试用期结束后,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签订了保密协议,则双方都应该遵守,用人单位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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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合同也有效,但试用期不成立,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1、单位的做法是是否是违法的,取决于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构成的,单位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果不构成,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建议辞职,否则单位可以不解除合同,扣押着劳动者的档案,这直接影响公务员的任职。
在职场人士寻求职业发展时,试用期是至关重要且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雇主可以对员工进行深入细致的观察和评估,同时也是员工与所从事职业之间磨合适应的重要阶段。 众所周知,应聘人需要与所在单位签署相应的劳动合同以确立劳务关系。然而,可能有些人在试用期结束后才意识到这一点。实际上,无论是处于试用期期间还是正式录用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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