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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民法典》关于合伙人原则上不可以就执行合伙事务可以请求支付报酬,但是这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是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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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所以,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一定是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就是说,经营管理人员可以不是合伙人。综上,二者概念不同。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根据《合作企业法》的规定,合作伙伴执行合作事务的义务主要包括1、合作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作伙伴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作企业法》规定,如果一个或几个合作伙伴执行合作事务,执行事务的合作伙伴应定期向其他合作伙伴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和合作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执行合作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作企业,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合作企业承担。2、合作伙伴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竞争的业务。各合作伙伴建立合作企业是合作经营,共享收益,某合作伙伴自己从事或与他人合作与合作企业竞争的业务,一定会影响合作企业的利益,同时也有可能形成不正当竞争,使合作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损害其他合作伙伴的利益。因此,《合作企业法》规定,合作伙伴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竞争的业务。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作企业的所有合作伙伴都是合作企业的投资者,自己和合作企业交易的话,包括和自己交易,也包括和其他合作伙伴交易,这样的交易容易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作伙伴在执行合作事务的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伤害其他合作伙伴的利益,也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作企业的利益。
1、个人债务不能执行合伙财产,但是可以查封债务人在公司的股权,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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