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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为啥说相当呢你看下这段解释:作为区别于法人与自然人...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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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推定全体合伙协议继续有效,此时合伙合同的期限变为不定期。合伙人若是想要解除合伙协议的,应当协商解除。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那么有限合伙人的哪些行为不能视为合伙事务的执行?这些行为主要包括:(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和退伙;(二)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有限合伙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关于自身利益的,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有限合伙企业利益受到侵害时,向负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应当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企业利益提起诉讼。;(八)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个人合伙成员在执行合伙事务中遭受人身损害,其他合伙人对其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成员是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数额可参照合伙人的利益分配比例、经济状况、伤亡家属的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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