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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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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五年以上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3)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三年以上;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因非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以上; (五)个人所承担的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忠诚、勤勉。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四)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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