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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有哪些?

2021-12-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五年以上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3)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三年以上;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因非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以上; (五)个人所承担的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忠诚、勤勉。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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