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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出卖人存在一物多卖的情形,即出卖人将其所有的财产,卖给多个买受人,在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出卖人无法交付,引发纠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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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多卖通常体现为物品所有权人就同一个标的同数人签订数份买卖合同,不鼓励进行这样违背契约精神的交易买卖。一物多卖因标的物的不同而处理不同。第一种、普通动产一物多卖,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首先由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若均未受领交付,则由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若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则先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第二种,特殊动产一物多卖,比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这类动产均需办理登记手续,处理原则同普通动产大致一致。首先由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若均未受领交付,则先行办理登记手续手续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若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登记手续,则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所有权。第三种,不动产房产一物多卖,对于不动产房产的一物多卖,所有权的取得与标的物交付占有无关,应依照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经登记才能取得。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总结】顺序: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
卖方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份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先收到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未收到交付,先付款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未收到交付或者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卖方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先收到交付的买受人要求卖方履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未收到交付,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未收到交付或者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并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已收到交付的买受人请求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标的物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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