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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一物多卖

2021-11-29
卖方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份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先收到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未收到交付,先付款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未收到交付或者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卖方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先收到交付的买受人要求卖方履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未收到交付,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未收到交付或者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并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已收到交付的买受人请求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标的物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规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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