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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处理全场一物多卖

2021-11-17
在实践中,许多卖方出售一物多卖,即卖方将其全部财产出售给多个买方。当买方主张卖方交付标的物时,卖方无法交付,引发纠纷。关于这种情况,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份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先收到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二)未收到交付,先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未收到交付或者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先收到交付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未收到交付,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未收到交付或者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四)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收到交付的买受人要求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标的物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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