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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职工取得的托保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因此,不论按月取得还是年末一次性取得,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补贴是属于企业额外奖励员工...
需要视情况而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时,个人所得税口径下的福利费不能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比如,纳税人给职工发放的生活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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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家费扣税问题: 安家费扣税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关于安家费的发放标准,《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有所提及: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根据文件对安家费的解释,必须是针对异地安家的行为发生的补偿费。 而你描述的事件,因属于同城引进人才,实际上是以安家费名义发放的补贴,所以不是安家费,也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系取得的与任职有关的收入,应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在此提醒扣缴义务人认清安家费的真面目,对于以安家费名义发放的各种补贴,均应足额代扣个人所得税。
2011年12月份,新的国家税法关于个体户起征点的新规定是“如果平均每月销售在2万或2万以上,(税率是百分之三),得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如低于2万以下,则免交,即不用交税。”有的生意虽然销售达到了2万,但并不赚钱,也交不起税,或者生活都不够,所以,交不交税也是事在人为。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但在执行中,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对此统一规定如下:(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按本通知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是外籍人员的探亲费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人员的探亲费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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