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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的安家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2-03-14
关于安家费扣税问题: 安家费扣税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关于安家费的发放标准,《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有所提及: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根据文件对安家费的解释,必须是针对异地安家的行为发生的补偿费。 而你描述的事件,因属于同城引进人才,实际上是以安家费名义发放的补贴,所以不是安家费,也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系取得的与任职有关的收入,应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在此提醒扣缴义务人认清安家费的真面目,对于以安家费名义发放的各种补贴,均应足额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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