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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没有出台任何关于残疾人补助的政策,也没有修改或废止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原有的残疾人补助政策不变。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社会保障的部分内容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各地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了地方性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实施细则等。对于长期救助对象一般只限于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这部分群体中包括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和无赡养人(抚养人)的残疾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收入来源(不包括政策性的补助金和政策性补助的实物),无父无母(即法定赡养的父亲和母亲,也包括抚养过残疾人的养父和养母)、无儿无女(即法定抚养的子女,也包括私生子女和养子养女)。对于因病致贫(这里主要是指因病致残并导致生活困难)也有相应的临时性救助措施。由于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有所不同,且因各种原因造成政策宣传不到位、落实不到位等,建议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也可以登录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政策。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有补助的,地方政策有不同,一般民政医疗救助按自付5000元以上按50%补助。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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