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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疾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市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本投资稳定、服务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重大疾病、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给予享受医疗优惠政策的特殊困难组(包括城市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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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救助是指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第五生活保障对象、城市贫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万元; 二、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万元救助; 第三,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居民医疗保险和重疾保险报销后,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万元; 第四,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从1万元开始,1万元以上按30%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万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从1万元开始,1万元以上按20%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
大病救助条件: 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贴的60年代退休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贴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批准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二、大病救助申请。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和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和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合格村(居)公示;(4)返回不合格申请人。镇社会救助办公室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区民政局(1)审批;(2)合格返回村(居)公示;(3)不合格返回。经核实审核通过后,向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法/步骤1二、申请条件1、城乡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2三、所需资料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6、其他申报材料。3四、申请和审批程序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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