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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房屋...
被拆迁户房屋合法面积的确认原则上以被拆迁户持有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面积为准。若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鉴定工作组认定的合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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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房屋拆迁面积详解 商品房买卖涉及房产面积测量、广告、合同、权属等众多方面,因而与之相关的法规也特别地多,同时,房地产是一个还处在发展中的市场,有关法规的变化也就特别地频繁,这些法规发布实施时间有先后,有些法规还几经修改,法规的内容有些还有交叉重复,因此,只有全面地、完整地、准确地援引相关法规条文,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有关商品房面积的纠纷。 以建筑面积计量已成惯例 自房地产进入市场直到现在,大部分的法规和实际销售以及物业收费标准等都以建筑面积作为计量单位。 国务院1998年7月出台了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8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虽未规定商品房以何种方式计价,但第一次也是惟一一次明确规定了销售合同要载明使用面积。两年多来,这项法规在许多地方并未得到执行。如北京市,2000年共销售商品住宅9.9万多套,共计898.2万平方米,在使用的由管理部门提供的几种格式合同中,绝大多数没有载明使用面积。 在此之前,并没有法规对使用面积作出规定。早在1982年11月,国家经委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就已对房地产建筑面积作了明确的界定,其中并无使用面积的计算规则。1992年7月1日施行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也规定,商品住房实际售价以建筑面积计算。1998年5月,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同样采用了建筑面积作为计量单位。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在北京市有关部门 1998年12月11日(京房地权字1285号)和2000年9月据此发布实施的该分摊规则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其中虽然也规定了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但只是在计算套内建筑面积时才用到使用面积这一概念及计算方法,并没改变销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在此之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采用了多种计价方式,即按套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按建筑面积计价(第18条),但也未明确采用按使用面积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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