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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连带判决时,主债务人债务的执行不能单独放弃。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
连带债务人之一可以放弃。法律规定,对于两个以上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债权人只能人可以放弃连带债务人之一。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事后向其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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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 现阶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对于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第一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第二也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债务人共同串通,因此加大了审理基本事实以及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故很多人都在这样简单的案件中运用了不成熟的诉讼策略,而未能得到理想的结果,时效,基础事实,诉请的确立,借贷过程的形成都是关键的问题,数额大小也是自己的合法权利,放弃主张显然不是一般当事人的选择,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阶段的政策也在进一步的更新加强,都是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最有效的天壤屏障,为彻底的解决所有涉及该纠纷的方方面面,故还是委托律师较为慎重、妥当
涉及到连带债务人放弃一个的问题,债权人可以放弃对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之间并非必要、不可分之诉,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若干保证人进行诉讼。
对于债务执行连带责任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回答: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执行模式基本上是针对单一之债而言的,对连带之债的执行却很少涉及,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共同侵权、保证等而产生的连带之债的执行却经常发生。因为缺乏法律的规定,各地对连带之债执行的做法不一,由此导致执法秩序的混乱和执行难度的增大,更有甚者引发新的诉讼。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连带之债的执行从理论上予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未来的民事执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起到一些积极作用。 一、连带之债执行的民法依据 从诉讼理论而言,民事执行的前提是既判力的形成和执行力的产生。既判力的表现之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性。就单一之债而言,申请人依据生效裁判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债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执行,当无疑问。但就连带之债而言,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就超过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强制连带给付,则值得研究。因为连带债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确定的,尽管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已由法律文书所确定。为说明之方便,笔者分以下几方面予以阐明:(1)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连带责任;(3)保证的连带责任。就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言,法院判决通常趋向于在分清被告与受害人责任后笼统判决,而在判决中没有对共同被告之间的债务分担进行划分,即共同侵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导致法院在执行中的非主次性和随意性。在无权代理和保证连带责任的情形中,法院判决较为普遍的是针对被告人作出,而且大多数判决将代理人或保证人列为被告,从某种意义而言,保证人或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因未经判决而具有不确定性,但在民事执行中,法院却可以执行保证人或代理人财产,这是否违反了民事执行理论?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回答应从连带之债的效力人手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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