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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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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有些特殊情形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众所周知,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企业的所有重大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决策都必须得到股东(大)的认可和批准。股东(大)有两种:定期股东(大)和临时股东(大)。《公司法》对临时股东(大)会议的召开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议。(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和公司章程设定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和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除法定情形外,法律遵循意义自治的原则,赋予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设定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议的权利。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二)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单独或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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