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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2022-08-17
举证,在进行一个案件的审理的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案件的审判的结果如何,在我们进行举证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责任分配的。那么,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和现状是什么样的呢?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既然质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的,那么当事人就主张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尚需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法官分配举证责任应就当事人的主张,其证据是否完整——证据是否具备“三性”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1、证据应具备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确定性。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它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内容都要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在客观世界留下其印象或痕迹。当事人为证据其主张,首先其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的,不是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伪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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