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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2021-11-29
(1)一般规则: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按照现行成文法规分配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的具体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审判的公正性。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详细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负有举证责任;主张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撤销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对变更合同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特殊规则:危险领域、盖然性、损害归属等理论是随着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新案件的大量发生而出现的,因此,一些国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与法律要件分类的一般规则不同,应采用例外规则,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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