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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如何确定?

2024-11-29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的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条。通过对这些规定的归纳,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这些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货币和有价证券以及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以及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账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成为可分配的现实财产。因此,从可分配财产的角度讲,由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 2. 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待给付,而且这种对待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因此,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从实物形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视作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 3. 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的获得的利润分配,以及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权利。 4. 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如房租、银行利息。 5. 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应注意的是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在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营业,由此增加的营业所得就应归入破产财产。 6. 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 2.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赔偿金的请求权。 3.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 5. 破产企业享有的。 6. 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 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 8. 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 9. 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 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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