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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清算债权范围包括:(一)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二)或然债权破产债权可以是或然债权,最典型的或然债权是担保债权,《若干规定》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破产债权。我国法律仅承认已经得到债权额确认的或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将或然债权变为现实债权后,才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相关内容如下: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即企业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通过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合同债权、票据权利、知识产权、代位求偿权等。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除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而之前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则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对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也可以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也适用破产法。但目前新的破产法草案正在将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私企,也纳入到破产法的保护范围内,但要等正式审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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