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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
私自录音一般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私自录音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私自录音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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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应依《民事证据规则》第68条规定的标准判断。即该谈话录音的取得如果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反之,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该谈话录音的取得是否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并非是判断该证据是否合法的标准。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未经法庭允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等行为,法院可以暂扣此类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只要有其中一种行为,便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进行处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私自录音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法院也不会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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